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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1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生成日期 2018-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平阳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9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乡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进一步遏制了职业病发病态势。然而,我县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温政办〔2017〕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落实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法定职业病防治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病防治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诚信体系建设。

(三)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各个方面,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进一步推进。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进一步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全县确保1家以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满足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需求。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掌握产生较重以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健全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乡镇达90%以上。推进职业病监测信息化,逐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督促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员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强化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在矿山、有色金属、建材、冶金、化工、制鞋、制革、印刷、机械制造、电子制造、船舶修造、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辖区存在上述行业的乡镇至少分别创建1家示范企业。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加强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充实监管执法队伍,提升监管执法水平,重点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严重且经改造后仍未达标的用人单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加强属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誉等级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分级分类职业卫生监管模式。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机制,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心下沉,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病网络直报、职业健康检查、监测、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创新职业卫生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医,促进社会力量踊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职业卫生服务,扩大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大职业卫生应急保障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水平。

(五)加强科研和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尘肺病、化学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的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尘肺病、有机溶剂和重金属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推广以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等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职业病防治的先进技术与成功经验。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的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工伤保险等信息的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在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基本建成包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内容的职业卫生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并将该系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信息“一张网”。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涉及高毒、高危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系统,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态势。

(七)落实帮扶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告知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探索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制定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机制和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咨询、检测、体检和培训等职业卫生服务。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效减轻职业病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八)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兴媒体的便捷性、时效性,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双微”建设,广泛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托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试点工作,推进职业卫生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推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创新培训方法,建立职业卫生仿真模拟培训系统,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开展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和社会环境。建设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强化警示教育,提高全民职业健康意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全与上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县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病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县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县级科研计划。县经信局负责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县国资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落实上级规定的尘毒危害治理、职业病人医疗救助和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探索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加强队伍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卫生专家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乡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各乡镇要加强装备建设,大力提升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人才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六、督导评估

县安监局、县卫生计生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过程性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