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17﹞13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安委﹝2017﹞16号)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副县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县安委会监督、指导。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在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落实好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 第六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组成。 第七条 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本县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责任。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本县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未经审批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机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七)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等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的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及时告知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五)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积极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下级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纪委、县监委工作职责: 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问责处理。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武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调、报批事项。 第十三条 县检察院工作职责: 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能力。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指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较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县委政法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二)统筹协调涉及安全生产的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县编办工作职责: 指导和组织协调县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争论,研究提出县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第十八条 县滨海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析研究滨海新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对策,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预警、预控。 (三)积极协调和配合县级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和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大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的实施。 (六)负责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开展应急演练。 (七)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 (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县级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督促指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县经信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销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严格道路机动车辆、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公告管理。 (四)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做好民用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县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八)指导盐业生产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电力运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原二轻联社下属集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县校舍、学校场地、学校实验室、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已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五)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工程、化工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三条 县民宗局工作职责: 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治安案件,依法依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一般及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七)指导、监督、组织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九)指导、监督全县看守所及拘留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二)根据县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县级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必需的资金,支持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县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奖励等,加强和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 (二)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规定落实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大工伤预防工作的力度。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全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统一管理。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负责已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七)指导全县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收回采矿权和探矿权。 (四)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含露天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含露天矿山)的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六)指导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和农村住房经济适用房规划建设、临时搭建、危房改造等建设行为。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六)负责房屋建设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内起重机械设备、挖机、铲车等大型车辆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高层建筑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违法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批复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除重点建设工程外)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负责地下管网日常维护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四)负责全县供水、燃气、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等安全运营监管工作。 (五)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流动性商贩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上运输航道及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及权限范围内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和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水路运客货运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普通国省县道公路设施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依法保障其安全运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管辖范围的公路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工作。 (五)负责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安全监管工作。 (七)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客货场站、港区、码头经营的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 (九)负责职责权限内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港区内新(改、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指导、监督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十)负责港区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危险货物装卸、经营、储存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危险品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申报的受理和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管;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农办(农业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农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和农药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民宿型、餐饮型和休闲渔(农、山)庄型等农(渔)家乐企业单位(不包括设置在海岛、海边及滩涂边的农(渔)家乐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规划、基础建设、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商贸服务行业(含餐饮、住宿、电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贸易企业、外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中,将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条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将开发区安全规划和安全现状评估,作为审核国家级或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县文广新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已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文化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的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五)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六)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卫计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三)指导、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工作。 (五)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引起的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 (三)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含露天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相关矿井(含露天矿山)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部门。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县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游泳、潜水、滑雪、攀岩等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组织对滑翔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渔港监督和渔业船员适任资格认定、发证管理,以及渔业船舶与重要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四)负责已由渔业部门审批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渔业部门审批的未批先渔的非法渔业船舶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五)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六)配合海上渔船较大事故抢险救助工作。 (七)指导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旅游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督促设置在海岛、海边及滩涂边的渔家乐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投公司、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含户外拓展训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渔)家乐休闲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组织对水上项目(快艇、摩托艇、漂流项目)及沙滩游乐等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乡镇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县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含露天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相关矿井(含露天矿山)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部门。 (四)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指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社会化服务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开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许可审批部门查处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六)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有关技术意见。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八)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核准发证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申请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四十九条 县国资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县属国有企业没有主管单位的,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属国有企业有主管单位的,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四)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县供销社工作职责: 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指导各级工会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系统内评选评优工作考核指标。 (六)依法代表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已由团委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团委审批的未批先办的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三)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做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妇联工作职责: 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人行平阳支行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内支付清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安全工作。 (二)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银监会平阳监管办工作职责: 督促所辖区域银行按照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落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第五十六条 温州鳌江海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二)协助配合做好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等工作。负责船员证件管理,船员适任资格认定、船员海上行驶安全以及船舶配员情况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已由海事部门审批的客(货)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非法客(货)船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四)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检测单位资质许可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五十八条 县供电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保证供电安全。 (三)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公安消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推广火灾防范先进技术适用;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加较大灾害事故、安全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县武警中队工作职责: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六十一条 县交警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四)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转场(厂)过程中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依法参与校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中表述的安全生产均包含职业卫生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由乡镇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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