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我大队在前期交通管理工作中扣留一批车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80516登报.xlsx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