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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市住建委应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原则。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在温承接业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在温承接业务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缴纳工作须在办理合同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市、区)不得重复征缴。

不符合上述缴纳地条件且已缴纳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及时清退,对于已清退的建筑业企业到上述符合条件缴纳地继续缴纳。缴纳期限以原保证金初始缴纳时间为准,初始缴纳期限已满3年的,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免交。

第五条  保证金根据建筑业企业现有资质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同时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总承包资质最高等级缴纳,无资质要求的按照其他施工企业标准缴纳):

(一)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120万元;

(二)二级总承包企业90万元;

(三)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60万元;

(四)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五)其他施工企业60万元。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通知单》,前往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采用现金缴纳、办理保函的形式缴纳;或者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应当为连续担保,担保期为3年。 

第三章  保证金的启用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启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且资金一时难以落实的,可向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用保证金。

(二)当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经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由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向企业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用保证金。

第八条  保证金被启用后,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一条标准补足。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对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在进行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前,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纳证明。

分包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

(二)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四章 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

 

第十条  保证金缴纳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市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变动时,应当在资质等级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启用保证金的,按照原标准缴纳;

(二)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启用保证金的,或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被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按照原标准的1.5倍缴纳;

(三)3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的,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纳;

(四)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按照原标准的3倍缴纳;

(五)在全额退还保证金后,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按原标准补足。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给予上调保证金。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自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连续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补足)保证金的,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规定处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列为市场、质量、安全及劳动用工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08〕53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有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