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索引号 001008003008010/2018-8179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重点项目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8-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平阳县宠物小镇R22-01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平住建函〔2018〕149号

 

平阳县宠物小镇R22-01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根据《平阳县宠物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我局研究,现将平阳县宠物小镇R22-01地块的规划条件函告如下:

  1土地使用

  1.1建设用地面积:6135平方米。具体界线详见红线图(最终以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为准)

  1.2规划用地性质:服务实施用地(R22)主要用于幼儿园

  1.3用地兼容性要求:无

  2环境容量

  2.1容积率:≤1.0

  2.2地上总建筑面积:≤6135平方米

  2.3建筑密度:≤35%【上限控制】

  2.4绿地率:≥30%【下限控制】

  2.5建筑高度:住宅建筑高度≤15米。

  2.6日照要求:建设项目自身和对周边的日照影响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要求。

  3交通组织

  3.1车行出入口方位:北侧、东侧

  3.2停车配置:

  3.2.1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执行(如该地块为安置地块,根据《平阳县宠物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机动车停车配建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每户0.8个车位)。 其中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不同功能区块配置的停车应方便使用。

  3.2.2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配置或预留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设置,建设标准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执行。

  4公配设施

  4.1养老助残设施: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中服务用户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方便后续使用和移交管理。

  5市政与竖向

  5.1场地标高:按照《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执行。

  5.2管线综合总平面图完成后一并纳入初步设计。地块内已有地下管线应根据相关规划及规定进行保护和退让或转移。现状竖向及市政数据在施工图设计之前需以现场实测资料为准。

  6城市设计及空间布局

  6.1建筑后退空间:

  (1)北侧为规划道路,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6.0米。

  (2)东侧为规划道路,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6.0米。

  (3)南侧为绿化用地,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3.0米。

  (4)西侧为住宅用地,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6.0米。

  (5)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按照较窄路控制。

  6.2建筑间距按照《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执行。

  6.3城市设计要求

  6.3.1整体风貌特征:根据所处片区的主要功能,结合地区发展实际,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特点,明确整体风貌特征,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6.3.2建筑风格色彩:与周边地块建筑相协调。

  6.3.3绿化景观要求:建筑架空层、道路交叉口退让范围内,应设置开放的街景广场或绿地。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7地下空间

  7.1地下空间主导功能需为停车空间及人防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7.2地下空间开发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结合海绵城市的相关规范开展设计。

  7.3其它:地下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室深度的0.7倍,两层及以上地下室如确实无法满足的可通过结构和安全论证适度减少退让,但不得小于3米。

  8遵守事项

  8.1本规划条件是我局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本条件内容进行规划设计,不得任意更改和违反。

  8.2建设单位应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以上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包含在总建筑面积之中),且应方便业主的管理和使用。如对应的地块为居住和其余功能混合,可按建筑的使用性质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分别按照各自比例配置物业用房。

  8.3体育健身设施按照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或室外活动场地面积≥0.3平方米设置,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4按相关规范配备地块内需配建的市政、人防、消防等设施。

  8.5本规划条件附用地红线图1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8.6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范》(DB33/T 1152-2018)执行,并做好面积复核工作。

  8.7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设计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对建筑功能、建筑面积等内容应准确规范的表达,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8国有土地出让(划拨)项目规划条件函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划条件失效。

  备注:()内容为规划条件补充内容,为普适内容。

  【】内容为规划条件填写注意事项,非实质内容。

  附件:用地红线图。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