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阳县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体验馆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平阳县城市化进程,顺利开展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园建设工作,现公开征求《平阳县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体验馆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传真:0577-63889036)

 

 

 

                                    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平阳县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园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平阳县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园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园建设范围所需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为准)。

本细则所需征收的土地,包括工程主体、附属设施用地、安置用地及其他配套工程所需用地。

二、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由腾蛟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镇工程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 工程所需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平政发〔2014〕208号、平委办〔2012〕179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所需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参考价格详见附表。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地基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由腾蛟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三)房屋征收安置的程序:外业调查、方案论证、房屋权属认定、公示、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移交、领取补偿费和安置房建设。

(四)被征收的简易房、构筑物的用地及房屋前后空闲地(杂地、灰坦、猪栏等)按照300元/㎡标准给予补偿,不予置换地基。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房屋征收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平政办〔201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地基置换,交付安置用地时间为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

征收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安置建设用地的,逾期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地基安置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四)工厂、企业、庙宇、宗祠等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者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搬迁费。

六、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但已办理全部或部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的,由腾蛟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未经审批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腾蛟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具体认定依据以腾蛟镇实际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版为准)。

1.1998年12月31日(含)之前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具体以1998版航拍图或1998版房产分幅图、地籍图作参考),依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2.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具体以2007版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7航拍图为准)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七、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30日内,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一律不再安排其他方式安置。

八、地基置换

1.安置地基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安排国有划拨性质土地,安置地基的规格为14米X3.65米。

2.安置房可以选择自行建设独门独户式住宅或自行联建套式住宅。被征收人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安置房,新建房屋层数原则不高于5层(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3.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含)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1间地基;75平方米(含)以上的安置2间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地基。

4.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与所安置地基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找补差价。差价标准按地基评估价核算。

九、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其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予以评定。评估时要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等情况,一并确定补偿总金额。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所需资料,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查勘。

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凭证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向住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前自行解除抵押权或租赁关系。

十一、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的建设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被征收人负责安置房报批及提供所需审批材料。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建设规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安置房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违反审批要求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水、电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若采用小区安置的安装至小区户外,若采用联建房的安装至联建房总表),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安置地块外主干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各相关投资单位承担,镇政府负责实施。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三)地基定位和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由被征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落实。

十二、工业厂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工业厂房,由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给予异地安置工业用地,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报批建设厂房。

被征收工业厂房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新建厂房的规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被征收工业厂房应安置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找补差价。被征收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安置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存在价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找补差价。

(二)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现行工业用地价,结合生产设备、建筑物区位、建筑结构和建筑物重置价等因素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征收工业厂房(经规划选址及审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四)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可移动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专业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征收没有报批手续工业厂房所使用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不予安置。

(六)厂区以外其他用地,包括绿化用地,一律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征收。

十三、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五、征收补偿的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住宅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签约公告为准),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在被征收人交付拆除房屋后结算支付。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厂房的,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元,在被征收人交付工业厂房后结算支付。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并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或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市场价值10%的奖励。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实施,腾蛟镇内涉及零星房屋征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考价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于公开征求《平阳县腾蛟镇中国数学文化体验馆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