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分局(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浙江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法发[2016]148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通告》(平政〔2017〕35号)规定,在《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平住建发〔2013〕63号)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梳理和规范,制定了《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4月12日
平住建发(2018)93号关于印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 平住建发(2018)93号附件: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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