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19〕4号
平阳县水利局关于平阳县鳌江镇滨江G-07-02地块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批复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平阳县鳌江镇滨江片和城西片水系调整方案的批复(平政发〔2018〕117号)及委托平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编制的《平阳县鳌江镇滨江G-07-02地块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鳌江镇滨江G-07-02地块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基本满足《平阳县水域保护规划》及《平阳县鳌江镇滨江片和城西片水系调整方案》,同意建设项目占用鳌江镇滨江片下埕河-1部分水域,具体范围及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 二、建设项目共占用水域2244m2,因在鳌江镇滨江片区域内的K5河道进行地面开挖,开挖面积为3446m2,施行占补总体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你单位应遵循先挖后填原则,严格按照批准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开挖后河底高程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三、项目建设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若施工建设需要建设围堰、设置阻水便道,应报我局审批。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请鳌江水利管理所和县水政监察大队做好施工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水域占补平衡布置图
2019年1月28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河道管理所、鳌江水利管理所、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19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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