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19〕5号
平阳县水利局关于春光五金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春光五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平阳县万全镇冯宅村三房河河内取水,日取水规模量128m3,年取水量为4.2万m3,取水口坐标:北纬:27º 42′50″,东经:120º 34′17″。取水有效期为2019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平阳县水利局提出申请。 二、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三、取水工程以及计量设施安装完工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或纳管排放。 五、本项目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由我局负责水资源费管理征收工作。你公司应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及时办理缴纳手续。 六、项目取水应服从平阳县水利局的管理和调度。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七、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28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万全水利管理所、县水保所、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19年1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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