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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解读】《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平商(浙商、温商)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惠企政策的有关要求,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实际,出台了《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在平阳县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平阳县范围内的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中介招商引进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在编人员。

三、申请条件

1.单体总部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平阳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二是由县外迁入平阳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三是县外的上市企业和500强等企业,在平阳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且取得履行温州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

2.平台总部项目。平台总部项目公司须具备单体总部项目条件;平台内入驻市场主体(含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10家,且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与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3.总部商务楼宇。在平阳县范围内2019年1月1日后竣工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宇,可申请认定为总部商务楼宇。

四、奖励规定

1.单体总部项目的奖励。年回归贸易额(产值)达3亿元或年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80%的奖励;年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85%、90%的奖励。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其高管(限3人)当年个人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

2.平台总部项目的奖励。平台内市场主体(含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年纳税总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奖励。

3.总部商务楼宇的奖励。

一是鼓励开发总部商务楼宇。(1)商业地产开发和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在项目竣工前,约定将该总部商务楼宇的全部商务办公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测算和申请本意见奖励。该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5年内,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楼宇商务办公总建筑面积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开发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自竣工次年起的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鼓励入驻总部商务楼宇。(1)企业向开发企业租赁非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20万元)以上的年度,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2)企业购置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或租赁后再购置商务办公用房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50万元)以上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是鼓励发展亿元总部商务楼宇。(1)企业入驻国有企业开发或企业联建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时,按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再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2)商业地产开发或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5年内,单幢楼宇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时,按该楼宇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再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

4.总部引进人的奖励。引进区域总部的或引进单体总部项目的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给予其引进人奖励。

五、有效期

本《政策意见》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许益萍;联系电话:0577-5819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