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变更经营许可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第264项规定,“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四)《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浙农专发〔2017〕94号)。 四、受理机构 (一)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二)限制使用农药: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原发证机关,其中: (一)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二)农药经营许可(含限制使用农药):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一)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无数量限制 (二)农药经营许可(含限制使用农药):有数量限制,需符合《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当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 七、申请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八、禁止性要求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二)办事情形与材料对应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或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或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农业农村厅或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即日内完成业务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时限 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农药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附录1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流程图
附录2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空白表)
说明:增加分支机构的,需同时填报《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示范样表)
说明:增加分支机构的,需同时填报《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空白表)
说明:一张表填写一个分支机构。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示范样表)
说明:一张表填写一个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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