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养殖场(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四)《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版,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6号)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养殖场(小区)、屠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养殖场(小区)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种畜禽场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禽类养殖场(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设置隔离设施;

3、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5、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二)屠宰加工场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动物装卸台配备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生产区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5、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三)隔离场所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5、有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无害化处理场所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有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不予受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是否容缺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必要

内容真实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场所地理位置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3、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4、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名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A4

非必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场所竣工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5、人员情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提供兽医师执业证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和聘用协议;动物隔离场所应当提供兽医师执业证和聘用协议

员工健康证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部门

原件

纸质

1


非必要

内容真实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具体情形编码

具体情形

情形材料列表(打√的为每种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人员名单

员工健康证


1

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是否饲养场(养殖小区)或动物隔离场所

101

场所为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




102

非饲养场(养殖小区)或动物隔离场所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wzpy.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和现场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流程图





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   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所类别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附材料清单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动防合字第(        )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示例)





新办证□√   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养殖场         

申  请  日 期           201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张三

联系电话

12345678

身份证号

12345678



经营范围

生猪养殖

设计生产规模

××头

经营场所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镇××村

场所类别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附材料清单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月 ××日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余杭 )动防合字第(170001)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