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支持我县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拨付2015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11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237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5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现开展2018年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优先扶持跨区域、对农民引领作用突出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积极支持多种式合作社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级(含)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2、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 3、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 4、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注册登记1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带动地方特定产业发展,有效为成员提供服务,并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 3、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三)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登记; 2、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3、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4、基本符合家庭经营要求,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规范、有效益; 5、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业和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特别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优先考虑。 二、资金扶持环节。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拓展发展链条,从生产环节向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延伸,从产业融合中获得增值收益;支持进一步深化互助合作机制,积极开展资金互助、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支持进一步完善与社员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股份合作、资产量化、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共享发展成果;支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承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已建项目后续管护的长效机制。(具体实施内容可参考附件1) 三、补助方式与补助标准。此次专项资金采取先批后建、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大力推广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深入推进财政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本次补助资金来源为浙财农〔2015〕113号62.56万元、浙财农〔2015〕237号47.5万元,补助资金总额为110.06万元,项目立项个数不超过6个。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扶持环节实际投资额度的50%,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30万元,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超过40万元。项目资金管理与拨付参照《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开始立项的现代农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启动实施的,本次不得申报。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要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评,择优推荐报送县农业部门,初审推荐单位对上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报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评定。县农业部门受理后会同县林业、渔业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经公示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并相应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2、申报单位请于2月10日之前将《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见附件)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乡镇政府的推荐申报文件,报送至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农经站张柳絮,联系电话:63727102;QQ邮箱:157342432@qq.com 附件: 1、扶持环节项目建设内容参考表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关于印发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平阳县农业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林业局 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月25日 平阳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1 扶持环节项目建设内容参考表
附件2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三、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名称:
四、申报项目审核表 项目名称:
附件3
平财农〔2015〕169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2015〕13号)、浙江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农业局 2015年7月13日 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2015〕13号),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 〔2015〕50号)和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财政补助项目。包括县本级设立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省市及以上农业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归口县农业局管理的其他项目。本办法不包括“以奖代补”项目及各种补贴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分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3种。公益类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科技;准公益类包括农技推广能力提升、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竞争类包括畜牧业转型升级、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培育。 第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筹集、办理资金分配、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农业发展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第六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为: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种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的领域: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食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部启动实施国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境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省、市、县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加大对种子种苗、科技推广、机械化、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力度的同时,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具体内容: 粮油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产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和“三新”技术推广示范、粮食生产高产创建等。 蔬菜产业:重点支持“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 茶叶产业:重点支持标准茶园建设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等。 果品产业(主要包括柑橘、杨梅、梨、桃、葡萄、枇杷、李、猕猴桃、蓝莓等):重点支持精品果品基地建设和产后处理等。 畜牧产业(主要包括猪、牛、羊、禽类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养殖场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建设和良种引进等。 食用菌产业:重点支持集约化生产基地和循环生产模式等。 中药材产业:重点支持药材规范化基地建设和产地加工等。 第九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设和改造办公场所(培训学校、基层事业场站服务设施)、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条 上级规定必须建立项目库的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并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相衔接。县农业部门要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踏勘、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农业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适时对项目库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县农业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和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等,结合本县实际,确定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数量、补助标准等,并将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在当地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告或通知。 (二)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或通知编写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农业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审核后列入项目库;重大项目须经农业和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审核后列入项目库。实行项目库制度的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农业与财政部门选用时,需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对没有建立项目库的,农业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选择项目。项目初定后,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农业、财政联合上报(或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三)上级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上级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国库集中支付制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积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或补助资金文件后60天内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文件,明确项目建设地点、期限、内容、规模、质量要求、财政补助数额、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及时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其中涉及项目主体、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下,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通过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拨付。山区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拨付办法按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以上仍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按原申报程序审批;除因客观原因并按规定审批同意以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县农业部门,对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七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进行项目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价;财政补助资金达1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合格、良好、优秀3种等次;71-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100分为优秀(不包括附加分)。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全额获得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向县农业部门申请进行绩效评价。县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决定项目实施单位是否需要整改和整改内容,并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报送上级农业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验收或绩效评价定为不合格,且拒不按整改意见整改者,取消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补助计划,并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等自然灾害,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生病、死亡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农业、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可终止项目实施。项目终止实施后,其项目补助资金按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计划总投资比例拨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4
平农发〔2017〕165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农业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平阳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 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经研究,现将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数据报送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月报送项目推进进度数据。 二、项目“两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送交“两审”,即先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审价,再进行项目审计,并分别提供“两审”报告。 投资额超过立项总投资95%及以上的,且验收通过的,原则上可获得全额补助资金;低于立项总投资95%,且验收通过的,原则上可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助资金。 三、验收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呈报“项目验收考评申报书”。项目验收要以项目“两审”为基准,对照项目完成情况,按“ABC计分细则”赋分(详见附表),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验收通过,验收结果参照平财农〔2015〕169号文件和该补充说明执行。 四、资金拨付 待验收和绩效评价通过后,若专家组没有提出整改意见的,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若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的,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若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整改无法落实到位的,业主单位要提供无法整改书面报告,经核实后,扣除相应子项目对应的补助资金;未提供书面报告的,则不予下达补助资金。 五、其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已立项项目仍未启动实施的,视为放弃。相关主体单位要及时提交未实施报告,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补充说明适用于2017年开始立项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补充说明由县农办(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赋分表 附表 平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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