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制订了《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8月23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县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县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规模。符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 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700万元以上。 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4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400万元以上。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二)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2500亩;蔬菜500亩;果树400亩;茶叶500亩;笋竹1000亩;木本粮油林400亩;中药材250亩;花卉10万盆(株);生猪存栏3000头;牛羊存栏100头;蛋鸡存栏2万只;肉鸡出栏30万只;蛋(肉)鸭存栏1万只;兔存栏1万只;鸽存笼10万对;其他特种珍稀动物200头;蜜蜂500箱;渔船25艘;渔运船2艘;水产养殖面积500亩或网箱2500平方米以上。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依法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畜禽养殖业还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优先使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 (七)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县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所在乡镇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 (六)所在乡镇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企业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汇总申报材料后,召集相关对口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入选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全年经济运行情况表等材料,以及不配合省、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 年)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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