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此页无正文)
平阳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提升、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县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组织申报、审核与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对获得“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的,优先安排各级专项补助项目,同等享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组织活动正常 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制定章程,并在工商部门备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5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3.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系统报送上一年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会计规范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5.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 6.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7.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9.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检。 (五)参与信用评定,社会声誉良好 10.诚实守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且评定等级A级以上(含A级)。 11.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主要产品获县级(含县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名牌商标、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设备的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台账齐全。 2.会员数3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达到60%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 4.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 5.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 第八条 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县委农办(县农业局)提出认定县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3项材料。 1.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限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业)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 6.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系统通过备案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10.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证明; 11.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3.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实地评定后,对照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级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县委农办(县农业局)。 第十条 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组织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勘查、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局发文授予“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已公布的县级示范组织,需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系统通过备案证明、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一并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第十二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取消“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办(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平阳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 年) □申报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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