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19-74316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19-0031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关于印发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PYD01-2019-003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7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阳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国资办指导和监督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监管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三)决定或批准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企业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五)负责企业的资产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对外投资、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 

(六)组织开展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产权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 

(三)县国资办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产权(股权)转让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将所持有的非上市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实行公开挂牌、进场交易,进场交易的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般产权转让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持有的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且不因产权转让致使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方式转让。

(二)重大产权转让项目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1.转让标的为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的;

2.转让标的为所属国有企业产权,但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因产权转让致使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3.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做好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严格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国资办审核、审批的,须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按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外,转让方必须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上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同时在报刊和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按买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使用。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以评估方式确定协议转让项目转让价格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涉及到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款项应上解县财政国资管理专户,按规定予以返回。

第三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和资产损失核销。

(一)资产转让置换包括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在建工程等,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等。

(二)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的。

(三)企业因改制涉及的资产提留、资产剥离等处置管理,按改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账面净值在5万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已满、或正常报废、或一年内累计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房屋、土地)处置,由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次年1月份汇总报县国资办事后备案;

(二)单项账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房屋、土地)处置,由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县国资办事前备案;

(三)房屋、土地、单项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四)账面净值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或企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经主管单位、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交易和自行组织公开交易。报县国资办事后备案的项目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公开交易,其他项目原则上由企业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公开交易转让。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首次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按照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的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办理: 

(一)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三)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由主管单位和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国资办统一组织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确认为资产损失而提出核销的资产,按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产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县国资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变更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县国资办;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县国资办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以下权限审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县属国有企业内部无偿划转或经县政府决定的划转事项,由县属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企业国有产权在县属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县级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或跨省市县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县政府决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县财政局国资办或县属国有企业持有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之间无偿划转的; 

(三)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无偿划转的; 

(四)其他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办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有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等,应当按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单次资产转让金额200万元以下及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企业改制、单次资产转让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他重大资产转让项目,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在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产权归属不清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国资办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所属企业监管不力,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主体责任或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5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