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价〔2019〕4号
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
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2日
抄送: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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