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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


 

平发改价〔2019〕4号

 

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

 

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平发改价〔2019〕4号附件3-17 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pdf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2日

 

抄送: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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