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19〕139号 平阳县吴明君皮革制品加工厂: 经营者吴明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CB6KC3N,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蒲潭村泾川西路178-180号。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对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蒲潭村泾川西路178-180号的平阳县吴明君皮革制品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正在进行皮革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 2. 2019年11月12日10时35分至10时55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厂对暂时不利用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工业固体废物堆放点所在位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对暂时不利用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19〕11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3日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19年11月19日11时5分至11时20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已清理的情况。 7.《工业垃圾清运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工业垃圾委托处置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19〕13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19〕139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3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已清理,故不再责令限期改正,综合你厂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水头分理处(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东路171-175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