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发〔2019〕96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各单位,各培训机构:

为抓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现将《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


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的深入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浙农办〔2018〕23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是指县政府为支持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进一步推进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而设立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县财政根据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实际,设立“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在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后补贴给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的对象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其中,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要求是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相关产业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包括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通用型工种为主,重点是就业容量较大的机械操作、电气维修、烹饪技艺、家政服务、电脑制图、财会等职业技能和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重点培训基本操作技能,岗位规范。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乡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主,重点培训技术原理、新型工艺与设备等;选拔对象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种养殖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家乐经营业主、来料加工和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电子商务创办人和经营管理骨干等生产经营类, 具有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特长或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如电工、木工、建筑工、铁匠、泥匠、石匠等能工巧匠类,在农村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人才,包括乡村文体艺术人和乡村社会工作人等社会服务类。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分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①生产经营型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②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③专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药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济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村邮乐购”商超店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村级报账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重点培训政策法规、创业理念、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等内容的公共课;以及水稻、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畜禽养殖、“村邮乐购”、村级财务等方面的专业课。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条件。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应获得温州市“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培办)资格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收费标准须报县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将定点培训机构专业设置、培训能力、培训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根据培训内容确定不同培训补助标准。

1、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对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及其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转移就业前进行的中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使受训农民掌握转移就业必需的技能和相关知识,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转业技能短期适应性培训(原则上不少于5天),人均补助200元/人;转移农民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培训每人补助400元/人;中级证书补助500元/人,高级证书补助600元/人。转业农民培训后必须达到资格证书获证率达80%以上,获得资格证书的劳动力转移就业达80%以上。

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是指对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和乡村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开展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素质提升培训,并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家乐经营业主、来料加工和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电子商务创办人和经营管理骨干、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特长或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农村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升进行中短期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标准600元/人(一般不少于5天。含理论与实践课)。其中,农村实用人才通过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均补助800元/人(含考核发证费)。

3、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指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的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创业发展等方面的培训,以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10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包括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6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包括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八条 全部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凭开班证明、受训人员名册、受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受培训人员签到表复印件、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相关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单、培训合同书等材料,报送县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培办),经县农培办审核,按培训实绩确定补助人数及资金,并签署意见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拨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包括学员培训餐费补贴)、参观交流、聘请教师、培训期间的场租费、资料费、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经费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健全财务核算管理,设立专账核算培训补助资金。要建立补助资金台账和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期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受培训农民的合格率、就业率等以便县农培办进行绩效考核,并报县农培办备案备查。

第十一条 县农培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农办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农〔201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