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发〔2019〕136号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平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3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平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采取主体自愿、分级审核、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规化

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二)规模适度化

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农业生产规模认定标准:

按农场经营的产业品种分类

面积或规模

粮油产业

平原地区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且复种面积100亩以上,山区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

蔬菜瓜果产业

生产经营15亩以上

水果产业

生产经营15亩以上

茶叶产业

生产经营15亩以上

食用菌产业

生产经营3万袋以上

竹木产业

生产经营面积70亩以上

花卉苗木产业

生产经营20亩以上

水产养殖产业

养殖水面20亩以上或产值20万元以上。

畜牧产业

在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下,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3万羽以上;肉鸭年出栏2万羽以上;蛋鸡(蛋鸭)存栏6000羽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牛存栏7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头以上;蜜蜂存栏100箱以上。

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

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其它产业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管理规范化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场所;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内部管理有序,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经营高效化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良好;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规划合理化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

(六)生产科技化

有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农业科技等进行生产,在当地具有一定的领先性。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或生产产地位于上述产品认证产地范围内;获得县级(含)以上名牌产品;

3.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家庭农场;

4.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

第七条  申报县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协议);  

5.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三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乡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申报时间在每年的6月底前。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定标准,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三农信息栏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授予“平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属乡镇对照评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核查情况总结以及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符合评定条件、监测合格的,保留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符合评定条件、监测不合格的,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四条  加大对县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平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   年)

□申报  □监测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家庭农场

名称(盖章)

示 范 级 别

农场地址

家庭内从业

人数(人)

农场主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身份证号

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性质

产 业 类 型

种植、养殖规模

主 营 产 品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注册商标

“三品”认证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  名

与农场主

关    系

身  份  证  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上年度总结

可另附页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竹木、花卉苗木、瓜果蔬菜、水产养殖、家畜、家禽、食用菌等;

2.可另附家庭农场详细简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