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应急〔2019〕95号 CPYD25-2019-0001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0年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2020年2月1日实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事权下放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8〕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设 (一)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取零售店和零售点两种模式。零售店为设在固定建筑物内的长期性零售场所;零售点为设在固定建筑物内的季节性零售场所(以下简称“季节零售点”)和零售仓。 (二)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即可申请,春节前及春节期间申请时间截止2020年1月6日。零售店春节后可继续申请,申请时间不作要求。 (三)零售店经营期自许可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季节零售点经营期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8日(即农历十二月二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 (四)零售仓设置可拆卸存放仓,均为季节性零售,经营期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9日,经营权公开出让,具体根据平政办〔2018〕168号文件执行。 (五)同一申请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可选择申请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的经营权,不得同时申请、多个申请。 (六)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或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安全条件 2020年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规定的安全条件,具体见《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审查书》。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经营许可 (一)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4、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二)审批程序 1、受理。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直接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各镇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各乡镇受理后,昆阳、鳌江、水头、萧江、万全、腾蛟和麻步等7个镇的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由属地镇审查;其它乡镇的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联合审查。审查时,应按受理顺序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至少1名是行政执法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审查书》要求正反双面打印,应明确审查结论,以及乡镇应急中心负责人意见,并分别签字、盖单位公章。对作出审查不合格结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另寻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出申请。 3、网络传输。对作出合格结论的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各镇应及时将《审查书》网络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窗口,春节前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超期不予受理。 4、发证。县应急管理局对《审查书》进行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寄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存档。各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照片(须有门牌或固定标志)等相关申报资料由各乡镇做好归档。 四、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强化宣传,做好零售店(点)布设和审查工作,落实精干人员严把现场审查,确保审查质量。对符合条件的零售店(点)应及时上报发证,避免非法伪劣烟花爆竹入市,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稳定。 (二)各乡镇负责其区域内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预登记工作,预登记情况表上报时间、正式报名时间和培训时间由县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另行通知。 (三)零售店(点)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具体另行通知。 (四)零售店(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占道销售,严禁易地销售,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非法的烟花爆竹。 (五)零售店(点)要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六)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以及质量方面,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引导合法合规经营。要加大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维护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各乡镇在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将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收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统一收回。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63735969、63882903(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130) 63882951(县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1、平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审查书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平阳滨海分区委员会。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印发
附件1:
平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 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3: 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审查书
附件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 : 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后,向属地审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逾期将予以退件。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部门、受检单位各持其一。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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