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 2020年 | 修改说明 |
类别 | 审查内容 | 类别 | 审查内容 |
现场核查 | 申请人是否已申请零售仓或县域内其它零售店。 | 经营权 | 申请人未申请(取得)县域内其它零售店(点)的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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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店必须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 / | / | 申请材料中已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这点不再作要求。 |
零售店不得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选址 要求 |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得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 1、第1点-第6点,依据AQ 4128-2019 4.1规定;其中,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规定。 2、第6点对外距离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
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零售店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
零售店周边6米范围内没有明火点(包括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外部 距离 | 1、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AQ 4128 表1的规定,并不小于50米。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注: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零售仓),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4、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1、第1、2和3点依据AQ4128-2019 4.2表1规定。 2、第4点依据AQ412 8-2019 8.1.3规定。 3、增加了与养老院、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图书馆等场所的100米以上安全距离要求。 |
零售店若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若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建筑 要求 | 1、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同,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1、第1点增加了经营面积上限,依据AQ4128 -2019 5.1.1。 2、第2点修改了建构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依据AQ4128-2019 7.1.2。 3、增加了第3点要求,依据为AQ4128-2019 6.1.1和7.1.3。 4、增加了第4点要求,依据为AQ4128-2019 7.1.4。 5、第5点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第一部分第4点规定。 |
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零售店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严禁将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消防和电气 | 1、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零售店(点)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应配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7、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导线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1、第1点增加了不应设置床铺要求,依据AQ4128-2019 6.2.3和6.1.2。 2、增加第2点要求,依据AQ4128-2019 6.2.2。 3、第3、4、5点增加了安全出口、进出门宽、安全疏散门、采暖设备等要求,依据AQ4128-2019 7.1.5、7.1.6、7.1.2。 6、第6点补充完善灭火器配置要求,依据AQ4128-2019 8.1.4。 7、第7和8点修改、完善了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等要求,依据AQ4128-2019 8.2。 |
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与非经营场所要有防火隔断措施,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电气线路应套管保护。 |
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零售店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其他要求 | 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 1、第1点修改了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要求,依据AQ 4128-2019 10.1。 2、第2点明确了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位置和种类,依据AQ 4128-2019 9.4。 3、第3和4点增加了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要求,依据AQ 4128-2019 10.2、10.3、10.4、10.5、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