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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修改说明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平阳县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修改说明

2019年12月3日,经审议通过,印发了《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平应急〔2019〕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做好2019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平安监管〔2018〕96号)文件对照,《通知》存在以下修改之处,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方面。《通知》增加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以下简称“新《规范》”)、《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零售布设方面。2019年,我县烟花爆竹采取零售店和零售仓两种经营模式,其中,零售店是指设置在固定场所内的零售场所,包括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仓设置可拆卸存放仓。根据2020年2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规范》精神,《通知》对零售店(点)定义进行了调整。2020年,我县采取零售店和零售点两种经营模式。其中,零售店是指设置在固定场所内的长期性零售场所;零售点包含零售仓和设置在固定场所内的季节性零售场所(以下简称“季节零售点”)。

三、安全条件方面。鉴于零售仓经营期截止2020年1月29日,新《规范》尚未施行,其安全条件仍按平政办〔2018〕168号文件执行。同时,考虑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经营期在新《规范》覆盖范围,其现场安全条件在2019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具体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方面。一是增加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烟花零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二是增加了零售店(点)告知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须知的义务,落实新《规范》要求的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和80米范围内燃放规定。

五、申请表方面。根据新《规范》规定,对申请表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内容;将申请经营范围从 “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调整为“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零售”;删除了“申请存放量”,改由审查单位在审查表中确定存放量;在“申请意见”中增加了新《规范》作为依据。

六、零售场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零售场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是申请材料之一,为方便申请人,我局制定了统一模板以供参考。2019年,我局采用“表格式自查”形式,其内容与《审查书》一致,相对比较复杂。此轮,我局细化了《审查书》,让意向群众更清楚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同时简化该申请材料,改为“企业承诺说明”,方便群众办事。

七、审查书方面。根据新《规范》规定,结合平阳实际,对审查书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将审查书适用范围调整为“零售店和季节零售点”。二是在去年基础上,核定量增加了“总药量的限定”和确定标准。三是在去年基础上,细化了审查内容,从去年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两部分内容调整为“经营权、申请材料、选址要求、外部距离、建筑要求、消防和电气、其他要求”等7个类别内容,并增加了新《规范》的相关规定。

八、核查文书方面。为了规范各乡镇执法,增加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文书,对现场核查确需整改的,由各乡镇出具该《现场核查意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现场安全条件修改对照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季节零售点)现场安全条件修改对照

2019年

2020年

修改说明

类别

审查内容

类别

审查内容

现场核查

申请人是否已申请零售仓或县域内其它零售店。

经营权

申请人未申请(取得)县域内其它零售店(点)的经营权


零售店必须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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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中已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这点不再作要求。

零售店不得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选址

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得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1、第1点-第6点,依据AQ 4128-2019 4.1规定;其中,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规定。

2、第6点对外距离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零售店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零售店周边6米范围内没有明火点(包括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外部

距离

1、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AQ 4128 表1的规定,并不小于50米。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注: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零售仓),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4、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1、第1、2和3点依据AQ4128-2019  4.2表1规定。

2、第4点依据AQ412

8-2019 8.1.3规定。

3、增加了与养老院、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图书馆等场所的100米以上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店若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若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建筑

要求

1、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同,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1、第1点增加了经营面积上限,依据AQ4128 -2019 5.1.1。

2、第2点修改了建构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依据AQ4128-2019 7.1.2。

3、增加了第3点要求,依据为AQ4128-2019 6.1.1和7.1.3。

4、增加了第4点要求,依据为AQ4128-2019 7.1.4。

5、第5点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第一部分第4点规定。

 

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零售店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严禁将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消防和电气

1、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零售店(点)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应配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7、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导线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第1点增加了不应设置床铺要求,依据AQ4128-2019 6.2.3和6.1.2。

2、增加第2点要求,依据AQ4128-2019 6.2.2。

3、第3、4、5点增加了安全出口、进出门宽、安全疏散门、采暖设备等要求,依据AQ4128-2019 7.1.5、7.1.6、7.1.2。

6、第6点补充完善灭火器配置要求,依据AQ4128-2019 8.1.4。

7、第7和8点修改、完善了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等要求,依据AQ4128-2019 8.2。

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与非经营场所要有防火隔断措施,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电气线路应套管保护。

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零售店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其他要求

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1、第1点修改了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要求,依据AQ 4128-2019 10.1。

2、第2点明确了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位置和种类,依据AQ 4128-2019 9.4。

3、第3和4点增加了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要求,依据AQ 4128-2019 10.2、10.3、10.4、1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