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平政办〔2016〕200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光伏小康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平扶办〔2017〕14号),经项目验收、资金报账及县扶贫办审核,现将2017年度“光伏小康工程”项目补助资金188.176 万元拨付给你们(详见附件)。 其中120.908万元在《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7〕26号)列支,67.268万元在《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8〕27号)列支,列上年结转省补助“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由县国库支付中心拨付。 请按照《平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财农〔2016〕98号)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度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项目第二批补助资金拨付表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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