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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

政策解读


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增进有效政策供给,制定出台相应扶持引导政策、提升政府服务质量、提高政府办事效能,着力降低用地、能源、人力、物流、税负等要素成本,形成工业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是提升我县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为了更好推进百亿企业培育工作,我局针对《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234号)实施过程中存在操作性问题,制定了《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234号)文件出台时,政策兑现是针对百亿培育企业本身,对于百亿培育企业下属子公司是否等同享受该政策,平政办〔2017〕234号文件是没有明确规定。经信和财政部门具体执行该政策时,对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子公司以及相关数据能否合并计算,并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做法。比如在申报2018年第二批百亿培育企业奖励资金时候,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17号),将温州一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浙江舒活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税收合并计算,作为申请财政地方贡献奖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的基数;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在平阳的子公司浙江乔治白校服有限公司上缴的税费予以合并计算。

由于县政府会议纪要时间在前,平政办〔2017〕234号文件颁布日期在后,对于一鸣公司政策兑现需要县政府明确会议纪要的时效和适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今后对于同类事项政策兑现执行的公平性,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

二、起草过程

《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234号)文件出台,我局在对企业政策宣贯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培育企业反映对于子公司税费也是在平阳县缴纳,如果不计入合并计算是不合理,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陈伟俊书记来平走访企业(乔治白)时,听取企业相关汇报后,明确要求在确保公平性的前提下,可对子公司的税费认定、政策适用范畴等进行明确修改。1月15日,卢成杭副县长召集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充规定》进行专题讨论。期间充分征求和吸收相关部门意见,在参考和采纳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依据

1、《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234号

2、《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18】5号)

3、《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1、关于子公司政策享受的补充认定

对于百亿培育企业在平阳县域范围内投资设立持股45%以上(且为最大股东)的子公司,且主营业务属于产业上下游建链补链企业,子公司税费纳入百亿培育企业合并计算作为享受百亿培育政策的依据,其员工同等享受百亿培育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公寓政策。

2、附则

(一)百亿培育企业年度财政奖励(补助)总额度不受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限制。

(二)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于符合(平政办〔2017〕234号)文件尚未兑现的奖补事项,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平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