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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水利局关于同意平阳县大哥大塑革厂变更及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平水政审〔2019〕15号

平阳县水利局关于同意平阳县大哥大塑革厂变更及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大哥大塑革厂: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变更取水权法人的请示》及《关于要求延续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书》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批准你公司要求取水许可变更及延续的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阳县大哥大塑革厂取水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周圣四变更为肖建光。取水许可证上其它载明事项均不变更。

二、同意你公司从平阳县萧江镇萧江塘河周宅第四幢后面段河内取水,日取水规模量100m3,年取水量为3万m3,取水有效期为2019年5月9日到2024年5月8日。

三、项目取水应服从我局的管理和调度。出现规定的取水限制情形,我局有权依法对取水量予以限制,直至停止取水,你单位应当服从并严格遵守。

四、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五、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2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萧江水利管理所、县水保所、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19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