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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为了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验收程序,打造我县“最多跑一次”、“竣工验收最多30天”,根据县领导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

2、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发〔2018〕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三、主要内容

1、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

以上验收办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2、受理部门。联合验收工作由工程联合审批窗口受理,县审管办召集,相关参验职能部门及五方主体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联合审批窗口集中一次性受理,改变原先多个部门窗口受理,让建设单位最多跑一次。

3、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联合验收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七个条件。

(二)建设单位要求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等十个材料。

4、联合验收程序:

(一)受理。审批窗口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对基本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审管办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县审管办在3个工作日发函召集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二)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各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联合验收纪要。

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整改后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验意见。

优化《平阳县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1〕163号)文件内容,将环保等单位的验收环节后置,允许部分材料容缺受理,加快验收环节,并优化验收流程,竣工验收提速至最多20天。

5、其他要求

参加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及验收组成员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其适用的依据条文,并积极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