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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理解与执行,现将《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作出保障性的规定,国企监事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且其监督力度被削弱,甚至边缘化。我县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设置监事会或者有设置也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而自己的议决机构监事会议也较难召开,以致很难实施一些日常监督检查等依法履行的职责,工作形同虚设。又由于目前我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偏低及监事会成员大多为兼职监事等问题,从而造成这些工作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足,对审计与财务知识了解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不多。 

为健全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加强监事会制度建设,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县国资国企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平委办〔2018〕48号)等精神,根据县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本《办法》。经多次会议讨论,并专题向李坚常务副县长进行了汇报;同时向县委组织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纪委、县监委、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东开发建设办公室、县水利局、浙南产业集聚区平阳滨海分区管委会告等12家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初稿。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七章内容,分别为总则、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职责、监督方式与成果运用、管理与考核、支持与保障、附则。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