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平阳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各省、市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全国有上海、广东、浙江、湖北、辽宁、江苏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改革攻坚突破年”和“营商环境提升年”主题,坚持“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间”的原则,统筹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改善全县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场地资源少、住所证明盖章难等问题影响了各项改革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释放场地资源,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更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平阳县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

在有效防范工商登记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结合平阳实际,起草《平阳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在试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开放商务秘书托管的基础上,推进住用商改革,放宽住所产权证明盖章管理。  

四、主要做法 

(一)明确企业住所登记规范。一是禁止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或政策处理的建筑房屋(以各乡镇报市监部门备案的范围为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二是明确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同情况下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类型、格式及内容。三是明确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的不动产,可作为第三产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若该不动产作为宾馆、饭店(酒店)、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需办理“退二进三”审批手续。

(二)允许住宅用作企业住所。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允许将居住性质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且仅需提交一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就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实施住所、企业双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平阳县“住用商”负面清单》和《平阳县住所(经营场所)的负面清单》,企业涉及污染、噪声,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项目的不得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并禁止非法、危险、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或政策处理的建筑房屋以及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居住住宅(无实体经营的电子商务行业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予以登记的除外)作为企业住所。

(三)试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试行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证明试行区的住所(经营场所)整体建筑设施完善、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企业在试行区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同一地址证明、住改营证明等住所证明文件。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应对试行区的企业进行统一的标识,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如平阳县滨海新区新业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号楼××室(试点区)。试行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提供试行区企业进驻和退出情况的目录,以便核对核查。管理机构违反相关协议的,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取消其试行区资格。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需经平阳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予以确认。

(四)开放企业住所商务秘书托管。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业务的小微企业,可以以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受托管的企业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用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替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五)放宽住所产权证明盖章管理。住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明表格载明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产权人、不动产性质、面积、使用关系等信息,住所(经营场所)在城镇的仅需乡镇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盖章确认,住所(经营场所)在农村的仅需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