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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浙残联发〔2018〕24号),按照中国残联、浙江省残联要求,结合我县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台《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6章37条内容为框架,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把我县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总结提升,用《办法》形式固定下来。本《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阐述了《办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明确了《残疾人证》的法律效力和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残疾人证》的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原则。

(二)管理机构

明确我县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机构。县残联、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共同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的相关工作。 县卫计局和县残联共同成立并组织管理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残疾评定专家库和残疾评定监督小组。评残机构成立残疾评定领导小组并报县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备案。

(三)申请

申请人应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病历等材料和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称《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人证申请办理知情同意书》经社区残协审核后向县残联申请办理。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评定

残疾评定分集中评定和上门评定。参加集中评定的申请人收到集中评定通知后,持《残疾人证申请表》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肢体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

评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定现场。残疾评定由评残机构指定的评定医师进行。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残疾人证或评定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残联提出复评申请,由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本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复评。如对县级复评后仍有异议的,可提出终评申请,由市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终评,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按规定要求需要公示,但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不愿公示的,不予发放残疾人证。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要调查处理。经核查无问题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五)审批

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

持有《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须在距前次评定满十二个月后向社区或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后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县级残联根据评定结果换发新残疾人证。县残联要受理群众对残疾人的实名举报,对发现残疾状况有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可要求持证残疾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六)证件管理

《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及时申明作废申请补领。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应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户口迁移后超过六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冻结该残疾人信息,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持证人死亡、经评残机构残疾评定已不符合残疾标准、持证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书面提出申请注销要求或其他应当注销情况的,县残联将注销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七)监  督

残疾人评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申请回避。残疾人评定专家进行残疾评定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任何人以暗示或明示残疾人评定专家作出不符合标准的评定结果,构成徇私舞弊结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县残疾人评定专家委员会每年对已办理的残疾人证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残疾等级或不符合残疾条件的,予以纠正。对发现残疾状况有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残联可要求持证残疾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查和复检,超过半年的,县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八)经费保障

残疾人证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实行免费制度。

(九)责任追究

明确残疾人证评定、核发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发现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责任;对残疾人证持有者做出的相关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县残联、县卫计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年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转发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