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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平阳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平政办〔2016〕157号),创新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台此城市化管理区域划定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一)《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四)《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五)《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六)《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三、划定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同步的原则

凡县域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均应划为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与卫生城创建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正致力于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卫生城镇的乡镇,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应与卫生乡镇创建标准相一致。

(三)与城市长效管理综合考评相一致的原则

凡已纳入到城市长效管理综合考评的区域,应当划为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四)相对集中的原则

为便于实施管理,在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时,应当尽可能与行政建制相一致,做到连片成带、相对集中,必要时可以“四至”线来明确表述。

(五)逐步扩大、梯度推进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城市规划控制区、人口密集聚居区和已需要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逐步扩大、梯度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定义。

(二)明确了16个乡镇参照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

(三)明确执法保障。凡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的乡镇,均应当有综合执法队伍派驻、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能够承担起辖区内日常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