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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复印件一份。

(二)资料提交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

单位

地址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昆阳分局窗口

平阳县昆阳镇行政服务中心(昆阳镇政府办公楼一楼)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鳌江分局窗口

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万和嘉苑1幢11-13号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万全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新街口(万全所)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滨海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滨海新区广场路1号科技企业孵化器1幢(滨海新区管委会内)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麻步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麻步镇永安街111号(麻步镇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腾蛟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腾蛟镇龙飞路69-2号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水头分局窗口

平阳县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国创大楼(北港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萧江分局窗口

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便民服务中心二楼(萧江农村信用社旁边)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山门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山门镇镇前街12号


联系电话:

单位

电话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昆阳分局窗口

63881000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鳌江分局窗口

6326350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万全管理所窗口

6375220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滨海管理所窗口

58110676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麻步管理所窗口

6351212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腾蛟管理所窗口

5811562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水头分局窗口

63990771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萧江分局窗口

58100380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山门管理所窗口

63810550

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理系统—全程电子化登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

十六、结果送达

自核准之日起当场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

单位

电话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昆阳分局窗口

63881000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鳌江分局窗口

6326350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万全管理所窗口

6375220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滨海管理所窗口

58110676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麻步管理所窗口

6351212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腾蛟管理所窗口

5811562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水头分局窗口

63990771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萧江分局窗口

58100380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山门管理所窗口

6381055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77-6373905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

单位

地址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昆阳分局窗口

平阳县昆阳镇行政服务中心(昆阳镇政府办公楼一楼)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鳌江分局窗口

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万和嘉苑1幢11-13号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万全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新街口(万全所)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滨海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滨海新区广场路1号科技企业孵化器1幢(滨海新区管委会内)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麻步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麻步镇永安街111号(麻步镇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腾蛟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腾蛟镇龙飞路69-2号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水头分局窗口

平阳县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国创大楼(北港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萧江分局窗口

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便民服务中心二楼(萧江农村信用社旁边)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山门管理所窗口

平阳县山门镇镇前街12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单位

电话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昆阳分局窗口

63881000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鳌江分局窗口

6326350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万全管理所窗口

6375220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滨海管理所窗口

58110676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麻步管理所窗口

6351212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腾蛟管理所窗口

58115623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水头分局窗口

63990771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萧江分局窗口

58100380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局山门管理所窗口

63810550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开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姓名

张三

性别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xxxx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2楼

邮政编码

310000

移动电话

13000000000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党员/群众

民族

文化程度

高中

职业状况

经商

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张三服装商行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服装销售

经营场所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10000

联系电话

13000000000

从业人数

1   (人)

资金数额

2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张三(签名)

年    月     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张三服装商行(以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    名

张 三

联系电话

13*********

经营范围

服装销售

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5楼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张三(签名)



20**年    * 月   * 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张三

委托代理人姓名 : 李四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R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20** 年 *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地址

邮政编码

310000

联系电话

1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张三

20**年 * 月 * 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 □ 中打√。

主体资格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约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第三条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方所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本公司办公住所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房屋产权证明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一、复印件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身份证复印件未粘贴正反两面。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四、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