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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设立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工会、职工持股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或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由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一份,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或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复印件一份)。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一份,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三)资料提交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3、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二楼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 、平阳县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二楼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577-63735057

传真电话:0577-63735360

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理系统—全程电子化登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

十六、结果送达

自核准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373505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77-6373905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二楼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 、平阳县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二楼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57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线查询—企业登记状态查询)


   


   


   


   


   


   


   


   


   


附录1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公司设立登记(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浙江金汇贸易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按名称核准通知书填写)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2楼

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2楼

联系电话

139********

邮政编码

310012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张三

职  务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服装、鞋帽、日用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经营期限

√20年□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  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三(签字)公司盖章


                   

(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2017年03月 29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张三

固定电话

0571-8*******

移动电话

139********

电子邮箱

17*********@139.com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3011219**********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三(签字) 2017 年03月29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张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3011219**********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


                   


                   


                   

姓名李四职务监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3012019**********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   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张三

身份证

33011219**********

2037年1月1日前

货币

200

20%

李四

身份证

33012019**********

2037年1月1日前

货币

200

20%

浙江金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3**************

2037年1月1日前

货币

600

60%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王五

固定电话

0571-8*******

移动电话

139********

电子邮箱

139******@139.com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3011219**********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名

王五

固定电话

0571-8*******

移动电话

139********

电子邮箱

139******@139.com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3011219**********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张三、李四、浙江金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张三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浙江金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7 年 03月29日至 2017 年 04 月28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张三(签名)

固定电话:0571-8*******

移动电话:13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张三、李四、浙江金汇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2017 年 03月29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章程参考样本:(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东)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东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4、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股东会决议参考样本:(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选举×××为公司本届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选举×××为公司本届监事。

3、……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该决议由新一届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若没有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的,则①盖章或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应当大于或等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②登记机关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会议召开的程序)。

2、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执行董事决定参考样本:(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届执行董事作出如下决定:

1、本届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为本届公司经理

2、法定代表人由本届公司经理×××担任(若法定代表人不是由经理担任的,取消该条)。

3、……






××公司执行董事签字:




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约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第三条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方所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本公司办公住所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房屋产权证明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一、复印件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加盖公司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未粘贴正反两面。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一、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四、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