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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12-2011-0003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平阳县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制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立项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 原则上县财政每年安排前期费2000万元,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和项目具体情况, 适当增减。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申请 第四条 前期费申请对象为县级及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其使用范围为: (一)勘察费; (二)设计费; (三)研究试验费; (四)可行性研究费; (五)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六)概算审查费; (七)咨询评审费; (八)经县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前期费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合同规定及用款计划,分期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六条 前期费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前期费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前期费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项目实施合同、有关原始票据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将前期费直达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八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前期费的拨付: (一)前期费安排计划不符合使用规定; (二)未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前期费; (四)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前期费使用不符合下达的安排计划所规定内容;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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