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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岩山村位于萧江镇西北部,57省道和鳌江流域之间,户籍人口1900多人,实际居住人口3000多人。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岩山村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成为萧江镇唯一一个旅游村。岩山村多数住宅建于上世纪70-90年代,房屋低矮破旧,阻碍岩山村乡村振兴工程推进。鉴于该村地理位置优越,改造前景看好,居民强烈要求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适用的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阳县萧江镇岩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实施主体: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萧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三)建设主体:平阳县萧江镇岩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建设方式和安置地点:统规自建,安置地在萧江镇岩山村地块,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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