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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温州和丰煤炭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1933

  

 平阳县水利局关于同意温州和丰煤炭有限公司水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

 

 

温州和丰煤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变更取水权名称、法人的报告》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批准你公司要求取水许可变更的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阳县燕首煤炭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权名称变更为温州和丰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如意变更为余燕首。取水许可证上其它载明事项均不变更。

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三、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四、本项目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由我局负责水资源费管理征收工作。你公司应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及时办理缴纳手续。

、项目取水应服从平阳县水利局的管理和调度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74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鳌江水利管理所、县水保所、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197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