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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教职〔2019〕227号

各中职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平阳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教育局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3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7〕127号)以及省、市、县中等职业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由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职业教育。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社会培训、年度考核任务、评先评优奖励等工作。重点保障日常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重难点工作突破上,经费使用坚持公立学校优先、薄弱学校优先、薄弱环节优先、重点工作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 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各中职学校于每年年初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职成教科、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进度、资金预算及依据等材料。

第五条 项目管理

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采购招标、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和审计评估等工作,确保项目管理合法合规、高质高效。

第六条 资金拨付

项目经费核定后,各中职学校根据建设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根据项目需要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的方法拨款。

第七条 财务管理

各中职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并按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