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19〕34号
平阳县水利局关于同意温州伊美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温州伊美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延续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书》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批准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平阳县第一农场104国道线西首农场二河河内取水,年取水量为2万m3,取水有效期为2019年7月9日到2024年7月8日。 二、项目取水应服从我局的管理和调度。出现规定的取水限制情形,我局有权依法对取水量予以限制,直至停止取水,你单位应当服从并严格遵守。 三、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四、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8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万全水利管理所、县水保所、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19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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