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动画解读】《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一、制定《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制度,提升我县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框架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文件精神,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医疗费用范围;二是医疗救助标准,包括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三是医疗救助的方式,包括依申请救助和一站式结算两种方式。

三、《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惠民举措

主要通过以下二点举措,切实提高我县医疗救助水平。

(1)提高第五类对象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3万元以上改为3.6万以上,救助比例由分段比例20%、40%、50%改为统一比例50%。

(2)实现一站式结算。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保障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即时结报系统后,在我县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 

四、《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凡户籍在平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此外,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被本县及上级公安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包括非平阳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五、新旧政策差异

(1)调整医疗救助对象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简称“五保与三无”)的救助范围,由住院费用改为年度基本医疗费用。

(2)调整第五类对象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3万元以上改为3.6万以上,救助比例由分段比例20%、40%、50%改为统一比例50%。

(3)修改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中第三类:删去持《平阳县残疾人特困证》的内容。

(4)调整相关部分职责。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的认定工作。

六、关键词解释

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是指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自负费用。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解读机关为平阳县医疗保障局,联系人:陈步冲,联系电话:135065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