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县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国有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时,我县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同步调整,发放标准参照国有企业执行,今后不再另行发文。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平人社〔2019〕91号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pdf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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