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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9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挂:平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列入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具体名单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中共平阳县委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列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按照分类指导、强化监管、会商考核的要求,比照科级管理和列入县国资办业绩考核的企业分为三个层级进行。

(一)对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县考绩办、各业务主管部门组成业绩考核小组负责;日常业务及考核召集工作由县国资办具体负责。

(二)对子公司的业绩考核。由集团公司(总公司)具体负责,参照本办法方案拟定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子公司下属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企业的业绩考核,由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参照本方案制定细则进行考核,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附件1)

第六条  基本年薪。指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年度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考虑企业经营效益、规模、承担政府性工作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按上年度县属国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内确定,由县国资办每年核定一次。

(二)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为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具体按职数人均0.75倍核定,合理拉开差距。当企业副职负责人只有1名时按照0.8倍核定。

(三)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集团公司(总公司)拟定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

第七条  绩效年薪。指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县国资办、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县考绩办对企业年度考绩结果并结合绩效调节系数确定。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0.6-0.9倍确定;具体按职数人均0.75倍核定,合理拉开差距。当企业副职负责人只有1名时按照0.8倍核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评价系数根据业绩考核分值结合县考绩办年度考绩结果确定。(附件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系数规模小的企业。(附件3)

(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子公司的业绩考核情况,由集团公司(总公司)拟定绩效薪酬报县国资办审核。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酌情扣减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九条  福利性待遇。

(一)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标准计提五险一金,参加社会保险。

(二)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年金制。

(三)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费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领取电话费、加班费等其他任何福利性收入。

第十条  普通员工薪酬待遇。

(一)普通员工是指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企业正式人员(包括企业中层及一般员工)。

(二)普通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应由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报县国资办核准后执行。

(三)普通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应在有关规定的框架以内制订。

(四)普通员工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由上年度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再根据职务、工作岗位性质核定岗位系数,再乘以调节系数。绩效年薪由基本年薪为基数,再乘以调节系数。

(五)企业应建立正常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业绩,合理拉开薪酬差距。可以在普通员工薪酬总额框架内,根据本企业特点另行制订绩效年薪分配方案,报国资办审批后执行。对普通员工的业绩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考核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六)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对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将企业全体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和管理。县国资办根据公司的业绩考核结果,再结合县考绩办组织的考绩结果与薪酬制度挂钩,核定薪酬总额。由集团公司(总公司)提出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县国资办核准后按照规定时限兑现。

(一)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二)企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事件、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追责的,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时限包括离职或退休的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其中:

1.考核年度公司内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不合格的,扣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薪酬的20%。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个人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高于此标准的,从其决定,不重复处罚。

2.公司享受年薪的高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责任追究结果,扣发或追索扣回违纪违法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3.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根据情况扣发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4.公司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已经预发的全额退回;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年度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少于700分的为不称职。

(三)在任期内某一年度业绩考核不称职的,下一年度为整改期,层级管理保持不变,但年度业绩考核仍不称职的,第三个年度按程序免去企业领导人职务的,层级管理视同本企业中层干部正职管理,薪酬调整为按照中层干部正职考核管理。具体领导人员后期流转程序,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本人在岗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五)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领取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任何薪酬。

(六)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因工作变动离开负责人岗位但工资关系按组织要求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领取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七)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财务、工资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县国资办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审核。

(二)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不应得福利待遇,发生以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十三条  县国资办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单列专项揭示,并通过其他手段建立可追溯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属重点国有企业需聘用职业经理人的,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聘用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提出,经县国资办核准后,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5日之后施行。现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计算表

2.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表

3.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分档对应表


 

附件1


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计算表


薪酬

总额

基本

年薪

绩效

年薪

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

A

B

C



D

备注:A:薪酬总额=B+C+D

B:基本年薪=上一年度县属国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

C: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D:任期激励收入=(基本薪酬+绩效薪酬)*30%






 

附件2


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表


1.比照正科级管理企业

档次

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

分值区间

评价区间系数

区间调节系数

评价系数

一档


900≤-≤1000

1.6-1.7

0.001


二档


800≤-<900

1.4-1.6

0.002


三档


700≤-<800

1.2-1.4

0.002


四档


<700




2.比照副科级管理企业

档次

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

分值区间

评价区间系数

区间调节系数

评价系数

一档


900≤-≤1000

1.4-1.5

0.001


二档


800≤-<900

1.3-1.4

0.001


三档


700≤-<800

1.2-1.3

0.001


四档


<700




3. 非科级管理企业

档次

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

分值区间

评价区间系数

区间调节系数

评价系数

一档


900≤-≤1000

1.3-1.6

0.003


二档


800≤-<900

1.0-1.3

0.003


三档


700≤-<800

0.7-1.0

0.003


四档


<700




备注:1.目标分值1000分(超过1000分的按照1000分计算),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得分落在分值区间对应评价区间系数,相比区间起始分每增加一分,评价系数增加对应的区间调节系数。

2.评价系数=评价区间系数+(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得分-区间起始分)*区间调节系数。

3.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业绩考核分值+考绩附加分  考绩结果为“优秀”的,年度业绩考核分值*5%作为“考绩附加”分记入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内;考绩结果为“良好”的,年度业绩考核分值*0%作为“考绩附加分”记入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内;考绩结果为“合格”的,年度业绩考核分值*-5%作为“考绩附加分”记入考核评价分值合计数内。


附件3


平阳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分档对应表


档次

企业类型

调节系数

重点企业名称

一档

比照正科级管理

1.3

平阳县国资发展有限公司(平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平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平阳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档

比照副科级管理

1.2

比照副科级管理企业(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三档

非科级管理

1.1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