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平阳县城市化进程,顺利开展阳县垃圾填埋场建设工作,现公开征求《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麻步)(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传真:0577-63889036)
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平阳垃圾填埋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麻步)(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政发〔2011〕42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为准)所需的土地及郑家内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细则所需征收的土地,包括垃圾填埋场工程用地范围、安置用地及市政配套工程所需用地。 二、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由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麻步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镇(乡)工程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工程所需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平政发〔2014〕208号和平政发〔2011〕42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所需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参考价格详见附表。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地基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由麻步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三)房屋征收安置的程序:外业调查、方案论证、房屋权属认定、公示、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移交、领取补偿费、安置房建设用地定位和安置房建设。 (四)被征收的简易房、构筑物的用地、房屋前后空闲地(杂地、灰坦、猪栏等)按照200元/㎡标准给予补偿,不予置换地基。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房屋征收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平政办〔201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建筑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被征收人选择地基置换,交付安置用地时间为12个月。 征收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安置建设用地或安置套房的,逾期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按600元计算,100㎡以上至160㎡以下(含)按800元计算,160㎡以上按房屋建筑面积5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四)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者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搬迁费。 六、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但已办理全部或部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的(以报批申请表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为准),由麻步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认定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未经审批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麻步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具体认定依据的使用图版以麻步镇实际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版为准)。 1.1998年12月31日(含)之前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具体认定依据的使用图版以麻步镇实际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版为准),依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依法予以拆除。 2.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具体认定依据的使用图版以麻步镇实际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版为准),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土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2007年1月1日后(以县测绘大队2007版测绘图和2007年航拍图为准)建成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其土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30日内,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一律不予产权调换。 八、地基置换及产权调换 (一)地基置换。 1.安置地基原则上由麻步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安排国有划拨性质土地,安置地基的规格由麻步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安置房可以选择自行建设独门独户式住宅或自行联建套式住宅。被征收人应当根据麻步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安置房,新建房屋层数不高于5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6.8米(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3.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含)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1间地基;70平方米(含)以上的安置2间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地基。 4.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地基面积与原房地基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找补差价。差价标准由麻步镇人民政府核算后执行。 九、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其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予以评定。评估时要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等情况,一并确定补偿总金额。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所需资料,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查勘。 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凭证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向住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前自行解除抵押权或租赁关系。 十一、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的建设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被征收人负责安置房报批及提供所需审批材料,麻步镇人民政府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审批事项。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建设规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安置房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违反审批要求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若采用小区安置的安装至小区户外,若采用联建房的安装至联建房总表),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安置地块外主干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麻步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三)地基定位和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由麻步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落实。 (四)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时拆除原房的被征收人作为第一顺序抽签定位;无故不按时签订征收协议、不按时拆除原房的,抽签定位时按第二顺序处理或顺延,具体由麻步镇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二、征收学校、村(居)委会办公楼、宗教活动场所、军用设施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四、征收补偿的奖励规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住宅房屋的,每自然间奖励10000元,其中按时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给予每间5000元的奖励,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给予每间5000元的奖励,具体时间见协议约定。在被征收人交付拆除房屋后结算支付。 十五、征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征收工作人员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要廉洁清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政策处理结果要公示,并接受监督。同时对政策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调查登记材料都要及时进行整理,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归档。 十六、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由麻步镇人民政府组织就近集中统一迁移生态公墓,自行安置的由麻步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处理。 十七、其他 (一)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8元/ m2·月,由麻步镇人民政府统一执行该标准。 (二)附表1、2、3、4补偿参考价,若市政府出台有关调整文件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林地上的杂树以亩论,特产经济林、名贵树种由镇(乡)视具体情况另行评估赔偿处理。 十八、本实施细则分别由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麻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实施。原《平阳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征地及环保安评500米范围房屋搬迁补偿实施细则》(平政办〔2013〕174号)随文废止。
附件:1.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考价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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