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平阳县城市化进程,顺利开展万全镇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公开征求《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传真:0577-63889036)
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万全镇旧城区的有机更新,科学推进万全镇陈交大村旧村改造工作,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与《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等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旧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四)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一律按照200元/㎡标准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万全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航拍图为准或相关国土、住建部门的证明文件),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航拍图为准或相关国土、住建部门的证明文件),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七、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房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被征收附属房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 (三)因套型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多于或者少于应安置面积的,经实施单位同意后可相互调剂或按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回购,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照市场基准价结算(附件2)。 八、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市场化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被征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 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房屋市场比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补偿标准为2000元/m2。 九、列入底层用房安置的临道路房屋范围确定与安置 临道路底层用房是指直接临主干道路的底层用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以被征收临主干道路底层用房市场比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区位、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确定。 (一) 改建前列入底层用房安置的房屋范围及面积计算 改建前列入底层用房安置范围:临郑林西路房屋(详见附图)。 底层用房安置面积计算:临郑林西路的底层用房面积计算,按房屋实际宽度乘以进深6米,不足6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底层用房房面积应在总应安置面积中扣除,需增购底层用房面积的根据市场基准价。 (二)临郑林西路底层房屋租赁损失补助 临郑林西路底层房屋租赁损失补助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助,时间为24个月。 (三) 改建后临郑林西路房屋底层用房安置 改建后底层用房根据规划设计情况确定。被征收临郑林西路房屋底层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在同路段就近安置,如涉及原路段安置房源不足或无安置房源,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改建后的底层用房市场比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5000元/m2,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因房屋设计原因需要增购底层用房指标的,以5000元/m2的标准找补。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建设多层、小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建设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 (二)临郑林西路房屋底层面积享受租赁损失补助后,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搬迁费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一间房屋只能选择一种搬迁补助方式。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四)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三、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就近安置。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的为准。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与商业房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由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四)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原有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国有划拨转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国有划拨转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不予补偿;今后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手续及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和缴纳,超出原房面积的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缴纳标准:以办理安置房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手续的当年标准缴纳)。 十四、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60元/ M2给予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50元/ M2给予奖励。 十五、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户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六、政策处理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5.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 关于公开征求《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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