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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及依据 为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的要求,基于我县基本医保政策与《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政策不一致,故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过渡办法。 二、对政策调整与变化的解读: 根据《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对当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相关调整,主要变化有六个方面: (一)统一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省市要求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432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即为住院统筹3.5%、门诊统筹3.5%(其中个人承担0.6%)。 例:2019年在职人员医保年缴纳总金额为: 5536*12(月)*7%=4650.24元 (2)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缴费比例下调为6.4%(住院3.5%,门诊2.9%)。 (三)提高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及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1)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及金额调整前后对照表:
(2)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提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在职人员200元、退休人员100元分别调整为600元、400元。
门诊报销图示 单位:元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 备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医保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 (四)提升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分别调整为200元、300元、600元。 2.提高住院统筹年度最高限额。住院统筹年度最高限额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由原来220000元提高到398592元,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从原来225000元调整为纳入报销范围150000元。 住院报销图示如下: 单位:元
备注:以上费用为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五)提升经转诊到市外就诊的自理比例。 经办理转院手续的人员转市外住院(含特殊门诊)就诊自理比例从原来5%提高至10%。 (六)降低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由从原来在职人员月缴费每人9元、退休人员月缴费每人5元分别调整为5元、3元。 本过渡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参照《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 号)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将根据《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平阳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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