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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平阳县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平阳县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和平阳县2019年度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结合我县参保面、收缴率、社会保险待遇增长速度等实际情况,从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321.6元,缴费比例为22%(单位14%,个人8%),最低月缴费额为730.75元(单位部分465.02元,个人部分265.73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300%之间确定,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321.6元,缴费比例为18%,最低月缴费额为597.89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系统参保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均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4%(单位16%,个人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单位8%、个人4%);尚未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参保的,暂按2015年缴费工资基数5400元,缴费比例暂按28%(单位25%,个人3%)征收,月缴费额为1512元(单位部分为1350元,个人部分为162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及社保经办要求,届时按规定予以清算。

(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申报。如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工资限额时,按最低缴费工资限额申报缴纳,高于时按实际申报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浙江省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019年最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18年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为16608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321.6元,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3.8%,最低月缴费额分别为6.64元、13.29元、23.25元、29.89元、36.54元、43.18元、53.15元、126.22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5400元,基准费率为0.2%,月缴费额为10.8元。

工伤行业费率浮动调整办法,按照《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平人社〔2015〕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321.6元,缴费比例为1%(单位0.5%,个人0.5%),月缴费额33.22元(单位部分16.61元,个人部分16.61元),费率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到期后,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比例。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批复》(平政发〔2016〕240号)文件,我县失业金发放标准按照我县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