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依据

1.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2017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2016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7年12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后续形成了“1+7”政策体系;2018年9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后续形成了“1+9”政策体系。

3.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民办学校招生方式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24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要求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三部分建立健全办学机制,就规范办学准入条件和健全退出机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创新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部分提升教育教学品质,就如何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推进民办学校优质发展以及教师管理相关政策等方面做了明确。

第五部分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提出优化财政扶持机制,每年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发展基金、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实施政策购买服务、保障用地需求及具体优惠办法,并对设立民办教育基金会做了规定。

第六部分加快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就规范学校法人治理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做了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平阳县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目标任务

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县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一系列相应配套实施文件,形成“1+X”政策体系,以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学在平阳、品质教育”决策部署。

五、执行标准

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包括:①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以下简称“五类生”),按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除“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的“五类生”按生均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③民办学校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五类生”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代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④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

六、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正式施行后,原2012年8月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平阳县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平委发〔2012〕102号)将通过既定程序予以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1.“六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民办报备员额:根据《温编办发〔2019〕26号》文件,原核定民办事业单位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与财政完全脱钩的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统一规范为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简称民办报备员额)。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平阳县教育局

联系人:吴玉宇   联系电话:5810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