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19〕67号
关于平阳县鳌江镇滨江片G-03-0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鳌江镇和家村和家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决定批准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郑家垟河河流内取水,取水口位置为平阳县鳌江镇和家村(东经:120º 34′15″,北纬:27º 36′37″),所属水功能区为平鳌塘河平阳工业、农业用水区,年取水量为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工业取水(安置房建设),设计保证率为90%。取水有效期为2020年1月10日到2023年1月9日。 二、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项目退水方式为纳入管网,退水水质按达标排放,不新设入河排污口。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五、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六、本项目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由我局负责水资源费管理征收工作。你单位应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及时办理缴纳手续。 七、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鳌江水利管理所、县节约用水管理服务中心、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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