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PYD01-2020-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第3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融资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企业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落实后续还本付息等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条 国有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运营和投资项目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第十条 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比选程序,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三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按照年度融资计划制定融资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后,按要求填报《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一)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 (二)其他按法律规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融资项目复杂程度,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可对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要求国有企业举行相关行业专家、政府管理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未通过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申请实施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应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 (三)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 (四)企业董事会决议,主管部门意见;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建立全县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融资项目信息。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融资规模、成本、适度性、匹配性、效率和合法性方面,将国有企业融资列入业绩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由县政府授权县级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融资活动,由履行或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4日后执行。
附件: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 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各一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