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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调动镇属各有关单位、适龄青年做好征兵及优抚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对本镇优抚对象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省市征兵工作及《军人抚恤优待》等规定精神,制定如下兵役及优抚工作奖罚规定。 一、现役军人的优待奖励 1、义务兵在两年服役期限内,家属每年享受政府定期的优待金,每年年终一次性兑现,标准按县政府规定发放。进藏、新疆(高原兵)义务兵优待金均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在外入伍的义务兵须凭当年本人入伍通知书、当地征兵办函到镇人武部登记并送县人武部、民政局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政策。 3、现役军人(军官、士官、军校学员、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每年春节享受政府的军属慰问,标准为价值300-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当年退伍、复员或转业军人除外)。 4、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国家和部队作贡献,为家乡人民增光,本镇现役军人在部队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或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30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奖励500元。水头籍入伍的现役军人每年度按所获得最高荣誉给予奖励一次。 5、现役军人家属因生活、医疗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村、社区核实,经镇政府审批,按困难程度给予一定临时困难救助。 二、义务兵有下列情况的,停发优待金,停止慰问 1、被军队开除军籍、除名的。 2、在部队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 3、在部队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社区的岗位责任制 1、经费补助及奖励 (1)各社区每完成一名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根据学历不同补助相应工作经费。入伍新兵为高中及以下学历,补助征兵工作经费1000元;入伍新兵为大学生(含已获得录取通知书的高校新生、大学在校生),补助征兵工作经费2000元;入伍新兵为大学毕业生,补助征兵工作经费3000元;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有双合格青年,因名额所限未被批准入伍的,每人给予补助征兵工作经费500元。 (2)预征对象接受激光视力手术,批准入伍后半年内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6000元(单眼激光手术标准为3000元);外科其他手术(如扁桃体、外痔、精索静脉曲张等),原则上给予报销不超过个人自理费用的50%。个别低保家庭特别贫困给予适当照顾。 2、处罚 (1)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取消各类武装工作评先评优。 (3)对违反征兵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奖惩兑现 1、征兵工作结束后,镇政府根据各单位征兵工作情况做综合统计、并作出奖惩通报。 2、社区奖励从镇人武部年度征兵经费支出,经镇财政办统一划拨到社区。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水头镇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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