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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114号关于平阳富阳医院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平阳富阳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振祥,住所: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376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赵丽艳进行2020年的在岗期间健康检查、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个人剂量检测;未按规定让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方克灶配戴个人剂量计;未按规定给1名患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CT室、DR室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2019年的放射防护检测;未按规定填写3名患者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对输液室紫外线消毒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对内镜室医务人员手消毒效果进行监测;未按规定对血液透析室水处理系统每次冲洗后的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进行测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未设置防渗漏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赵丽艳进行2020年的在岗期间健康检查、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个人剂量检测的行为及未按规定让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方克灶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35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给1名患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2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CT室、DR室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2019年的放射防护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35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3名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25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输液室紫外线消毒进行登记、对内镜室医务人员手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对血液透析室水处理系统每次冲洗后的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进行测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36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未设置防渗漏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1200元。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388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