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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145号关于肖江镇西炉村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肖江镇西炉村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周德俊,住所:平阳县肖江镇西炉村沧海路276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有1支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未按类别放置于专用容器、使用5种过期的药品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肾上腺色腙片、维生素B6片、盐酸吗啉胍片、甘露醇注射液。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1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等5种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20000元。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