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 肖江镇西炉村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周德俊,住所:平阳县肖江镇西炉村沧海路276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有1支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未按类别放置于专用容器、使用5种过期的药品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肾上腺色腙片、维生素B6片、盐酸吗啉胍片、甘露醇注射液。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1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等5种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20000元。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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